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告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分健康,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非本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区域及限行时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04号)要求,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此前已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告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进一步扩大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告的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限制通告的车辆
限制通行的车辆为未经环保部门(含外地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标志的所有机动车。已取得长期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应将环保标志贴在不影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视线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已取得临时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应将环保标志放置在前挡风玻璃风侧左下方处。
二、限制通告的区域、时间
1、自2009年6月1日起,原每日7时至19时中河高架、上塘高架道路(南起中兴立交,北至南庄兜匝道,含各立交)全线限时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的时间调整为每日6时至24时全线限时时禁止高污染车辆(含非本市牌照车辆)通行。
2、自2009年6月1日起,每日6时至24时,在市区之江路、钱塘江大桥(钱江一桥)、江南大道以北,西兴大桥(钱江三桥)、清江路、钱江路、新塘路、新风路、机场路、笕丁路以西,石大路、石祥路、留祥路以南,古墩路、天目山路、留和路、留泗路以东范围内道路(均含上述道路)限时禁止高污染车辆(含非本市牌照车辆)通行。
三、对无绿色环保标志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限行规定。
特此通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